解析:
首先,您可以积极尝试展开与邻里之间的建设性对话交流,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不当使用巷道并迅速恢复环境原貌。在沟通过程之中,您可详细阐述因使用巷道带来的负面影响,例如阻碍自由通行、限制空气流动、影响室内光照等等;
同时,也期望能得到对方的理解与积极配合。
其次,倘若经友好沟通仍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您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例如拍照留证、采集视频资料等等,以实证方式展示邻居确实存在占用巷道的事实。这些丰富而有力的证据资料,将为接下来的处理工作提供重要的依据和支持。
再者,若前述手段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困难或挫折,您还可以选择向相关政府机构正式提出投诉;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向所在地的城乡规划部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反映情况。相信这些部门会有专业人员负责调查核实有关问题,并且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来解决这起纠纷。
最后,若所有上述策略均宣告无效,您或许需要寻求更为直接且有效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这个阶段,建议您请教专业律师,深入学习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再决定是否要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向法庭提起诉讼,迫使邻居停止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并给予合理的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