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父亲个人财产的安排分配,我们遵循以下的原则与要求进行:
首先,在同一顺序上的继承人享有获得遗产的同等比例份额,这个比例应该是基本平等的;
其次,如果哪位继承人由于其生活状况或自身身体健康原因而出现生活上的特殊困难并提高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方面的困难,这类继承人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必须得到相应的特别照顾和体贴关怀。也就是说,对那些既面临生活困境又存在一定程度生活能力丧失的继承人,他们在财产分配的过程中应当得到适当的关注和优待。只要这些继承人同时满足生活困境及劳动能力丧失这两个必要条件,那么他们在遗产分配的过程中就有权得到额外的照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