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需要额外支付罚款的情况下,按照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进行计算。然而,根据现行的《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原则,附加罚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原本应处的罚款金额。
另外,如果行政机构批准允许当事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话,那么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期限,则应当从暂缓缴纳或分期缴纳罚款期限届满之时开始算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