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资金罪的具体表现为: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基于其在工作岗位上所享有的职权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非法转移至个人账户或借予他人,且这种行为涉及到的现金金额相对较大并且持续时间超过了三个月仍未予以偿还;
此外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是,该类工作人员借助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资金非法转移至个人账户或借予他人,且这种行为涉及到的现金金额相对较大并用于进行盈利性活动,或者是从事非法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