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加处罚款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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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第48天内提起诉讼,加处罚款应自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后开始计算。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48天后提起诉讼,由于加息罚款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最高额,因此应按加处罚款的最高额计算。
行政处罚加处罚款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我们都知道在生活当中如果有违法行为的话是会受到行政处罚的额,但是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我们所受到的处罚是不一样的,所以说针对不一样的违法行为加处罚款的计算方式也是不尽相同的,下面就跟小编来看看行政处罚加处罚款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吧。

一、对加处罚款的最高额的限制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对加处罚款的计算方式进行限制

《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的罚款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加处罚款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计算:

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第48天内提起诉讼,加处罚款应自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后开始计算。即中断对加处罚款的计算,之前计算的数额一并归于消灭,加处罚款自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后重新开始计算。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样应当遵守加处罚款中断的计算方式。

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48天后提起诉讼,由于加息罚款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最高额,因此应按加处罚款的最高额计算。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惩罚和制裁。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是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处罚所要追求的目的。要达到法律的目的,必须做到违法行为人所收到的行政处罚与其过错大小相一致,如果过错很大却给予很轻的行政处罚,就起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如果给予过错很小的违法行为人很重的行政处罚,就有可能使其对社会产生报复心理,亦起不到防止、纠正违法行为的作用。

行政处罚不相称,无法达到法律所追求的目的。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的性质,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罚的目的并不是罚款,而是通过缴纳一定金钱的方式,间接促使行政相对人尽快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所确定的执行罚款数额超过了被处罚人的承受能力,或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显不相称,被处罚人不但不会及时履行行政处罚所设定的义务,还有可能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抵制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这将无法实现设立执行罚所要达到的目的,同时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在诉讼期间内,当事人已经缴纳了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等客观原因,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或经集体讨论后,对当事人予以减免加处罚款。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处罚加处罚款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相关资料,不管是行政处罚当中的罚款也好还是其他处罚方式的罚款金额也好,计算方式都是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变化的,所以说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在生活当中面临其它问题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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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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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分类计算: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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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计算公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怎样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2、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3、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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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怎样计算加班工资《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月、日小时工资标准之间换算公式为: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0.92天小时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167.4小时或日工资标准÷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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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是什么?
行政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是所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的,或者是存在着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实际上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于行政处罚的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并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主要就是因为存在着相关的严重后果,所以需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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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诉讼后能否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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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厦门人,最近我们公司经常加班,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厦门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厦门计算加班费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下面,就是我您详细介绍关于计算加班费的规定。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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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于厦门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的相关信息
我们这个月的周末都要加一天的班,我想知道加班费是多少,请问常州加班工资如何计算,计算公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常州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解释如下:
2017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法定节假日(1月28日至30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
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1月27日、1月31日、2月1至2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
1.75天×200%×加班天数。
  也就是说,初一、初二和初三加班,企业应当支付三倍的加班费,在调休的除夕、初四、初五、初六加班可以调休,也可以支付双倍工资。
  春节放假法定假期时间为初一至初三,因此除夕加班且不能安排调休的员工,只能领取到两倍加班工资。而初一至初三加班的,才能拿到三倍加班工资。随后3天假期加班,仍是以调休为先,不能调休才按两倍计发加班工资。
  月工资基数怎么算?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要看单位执行的工资制度。
  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以岗位工资为计发基数;
  实行岗位工资加技能工资制的,以两项之和为计发基数;
  实行技能工资制的,以技能工资为计发基数;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以计件单价为计发基数;
  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约定的工资为计发基数。
  如果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按照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加班工资的具体算法是: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法定月计薪天数(2
1.75天)。
  以南京为例,目前南京最低工资标准为1770元,那么日工资最低约为8
1.4元。分开来算,如果31日、2日不安排补休,每天至少可以获得16
2.8元(8
1.4×200%),如果春节7天都加班,加班费至少能拿138
3.8元(8
1.4×300%×3+8
1.4×200%×4)。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案例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是最低的加班费。
  而实际情况中,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很多职工的加班实际报酬要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所算出的“底线”。
公司的老板因为拖欠员工的工资,现在被劳动部门警告了,警告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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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执行方式
行政处罚警告的执行方式是指告知具体行为人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向其发送法律文件。当然,他们也可以口头,或通过电话等。但在这一点上,我们需要做相关的记录。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警告是最轻的行政处罚,此时的警告一般没有造成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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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扩展资料:车辆折旧费是车辆投资回收的财务表现形式,它是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更新车辆,以维持运输再生产。车辆折旧费不能反映国民经济对运输车辆的投入,能有效反映车辆折旧的经济价格的是车辆的资金回收费用。车辆折旧费的调整方法是以车辆的资金回收费用(在社会折现率条件下)替代车辆的财务折旧费。车辆资金回收费用等于汽车经济价格(扣除购置附加费)乘以年资金回收系数,再除以平均单车年运输周转量。折旧费计算是企业经济活动分析的一项极为重要内容。所谓折旧是指将某一资产的价值,在一定时间内,以某种方式逐年分摊掉,每年冲销的费用是从税前收益中提取的。借助于折旧回收投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回收投资的账面值,另一一种是回收投资的全部现时价值。折旧具有如下意义:1)折旧是收回投资的最根本途径:2)折旧是年度经营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3)折旧影响企业应付所得税款:4)折旧是估计企业经营受通货膨胀影响程度的重要指标;5)折旧费是企业内部积累资金的主要来源;6)在经济分析中折旧费是构成投资过程现金流的基本要素。有关汽车折旧的几个基本概念:汽车折旧基数是指以货币表示的汽车价值,当汽车价值增加或减少时,折旧基数也随之变化。账面残值是指汽车使用期终时的账面价值,主要用于财务计算,它并不等于此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何种折旧方法都不考虑账面残值以下的资产价值。估计残值是指在更新计算时对不同使用年限汽车的估价。实际残值是指汽车在转卖或报废处理时实际成交的价格。折旧寿命是指完全回收汽车投资的时间长度。它一般不等于汽车投资有效使用期,也不等于汽车实际使用寿命。折旧率是指每期折旧金额占总折旧基数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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