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以无理且未给予经济补偿为前提,单方面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同时,员工并无任何过失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用人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的相关规定,那么,根据法律法规,这些雇主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被判定为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
此时,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影响的员工支付赔偿金,具体计算方式是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的平均工资;另一方面,当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时,假如其行为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则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具体数额为每满一年便需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水平的金额,值得注意的是,若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要求,并且未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则还需额外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替提前通知期的代通知金;
然而,如遇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特殊情况,即使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也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同样不用在事前通知员工,但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除须证据确凿外,还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事宜,以便让员工明晰了解其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