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年长员工的辞退问题上,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标准会依据员工的服务年限来确定。具体而言,用人单位除非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指的因过失而辞退的情况,否则都需按照离职原因的不同来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在此情况下,所提供的经济补偿金将会按照员工在我方单位内的工作年限,依照每满一年便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的惯例进行计算。如果员工的工作年限达到或超过了六个月但未满一年,则会被视为一整年;倘若不足六个月,我们将为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然而,若企业无故终止雇佣关系,此举则构成了对劳动合同法的违反行为,对此类情况,我们将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所以,公司在辞退资深员工之前,是否需要支付补偿或者赔偿金,这取决于导致该结果发生的确切原因。具体来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可能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却又必须支付,并且实际支付的款项类型也需要依据具体事态来判断是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