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长期服务于公司达十年之久的员工被解雇情况,公司需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为该员工作出合理的经济补偿安排。具体而言,公司应遵循如下的规定来实施:
1、依照劳动者在我司所任职期间的时间长短(以每满一年为计),给予相应金额比例的经济补偿金。每个月的薪资标准为一个基准数。
2、如果工作在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则可视为一整年,并据此给予经济补偿;若不足六个月,也需按照实际月份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当劳动者每月的薪资高于我司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开发布的本地去年全职员工人均月收入的三倍时,我们将遵守更高的补偿标准为其追偿,即按照其个人的薪资水平乘以三倍作为基准,但同时需要受到以下限制: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