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令规定迁离司法拍卖所得之房产,法院有权根据宪法以及法律的相关条款加以处理并实施相应的强制措施以确保其强制迁离屋子和取出房内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强制迁离房屋或强制撤出土地,应由院长签发出有关公告,并命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如果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则将由执行人员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主体为自然人,则需告知被执行人及其未成年亲属到场见证;若是法人或其他社团组织,则须通知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绝出席并不影响整个执行流程的进行。为方便对执行程序进行记录和监督,执行员有责任将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详细记录下来,并要求在场人士签字确认。在强制迁离房屋之后,所有从原空间拣取的财产,应当由人民法院委派专员运送至指定场所并移交被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这些财产亦可由其成年亲属接收。若是因为被执行人拒绝接受赠予而引发的任何经济损失,应当由被执行本人负责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