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依法定条件必须提前30日告知辞退事宜的特殊情形,而贵司未按照规定执行并提前向员工发出相关通告,除需承担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金方面的责任之外,还应对员工另外支付一个月的薪资。反之,若用人单位在处理解雇劳动者事项中违反劳动法规且给劳动者造成了实质上的损害,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金额的经济赔偿金,具体计算方式为经济补偿金的双倍金额。
然而,倘若因员工自身原因要辞去工作,根据法律规定,贵司无须给予任何补偿。以下列举出几种以正当理由提出离职的特定情形,贵司在满足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每位员工以及额外向其支付一个月薪资这前提下,便可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工合同:
1、劳动者患上某种疾病或受到意外伤害,在约定治疗期限结束之后仍然不能从事原有岗位职责或是工作单位为其调换的其他岗位;
2、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无法胜任当前工作任务,通过针对性培训或调整现有职位及工作职责之后,依旧无法胜任原先工作;
3、当劳动合同签订之初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显著变故,导致劳动合同实际执行困难,接下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本着利益共同体的原则充分商议调解,竭力尝试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并未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