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法定规定,女员工可以获得15天的流产假期,而在此期间,雇主不得扣除工资。若女员工已经参与生育保险计划,那么在享受产假期间,应由生育保险基金向其发放生育津贴用以补偿其相应损失;
然而,假如女员工未能加入生育保险计划,那么在此期间的工资将有责任方即雇主予以承担。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