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手术的实施需先行获得家属或特定联系人的书面签名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当医疗机构准备对病人展开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等高风险诊疗措施时,必需优先征求患者本身的同意,并且有必要取得病人的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的授权认可和书面签字。
如若患者无法表达自身意愿,医院就需要征得患者任一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的同意及书面签名批准。在极少数意外状况下,当法定代理人和被授权人员因故无法及时完成签名时,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是负有授权责任的具体领导者有权直接签字以决定是否进行该项手术操作。
再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若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挽救濒临死亡患者的生命而采取了必要的紧急医学措施,且最终产生了相对不良后果的,并不因此而判定为医疗事故。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在家属不签字情况下手术。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