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证实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需提供以下相应的证据支持:
1、相关工资款项的支付凭证或详细记录(例如员工工资发放清单)以及雇主代缴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详实记录;
2、由雇主颁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明确个人身份及工作性质的证件材料;
3、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填写的雇主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相关招录信息;
4、详细的考勤记录;
5、其他与该事件有关的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