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款,若某家工厂未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导致部分员工因之选择辞职,则该企业应给予此类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该补偿金的具体额度需根据员工在该企业单位所服务的时间长度来决定,即将员工的在岗年份,每多一整年增加一个月的工资额作为基准,以此类推计算。若是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情况,其补偿原则仍按照一整年来算;
至于员工服务期未满半年者,将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月薪水平高出雇佣方所在地直接管理以及设立的市级行政机构所公布的当地区域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之上的员工而言,他们在收到经济偿付的时候,其薪资基数应参照该地上年度职工的平均月工资三倍的补偿标准来计算,同时其能够获得的经济补偿的总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十二年。除此之外,补偿金额的具体数字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