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基本医疗保险之下,遵循以下规定的医疗项目将不能被列入付费范畴:
(一)有关诊疗服务项目的部分:
1.挂号费、院外医师会诊费以及病历簿工本费等等相关费用;
2.需要额外收费的出诊费、特殊检查与治疗加急费(除非是紧急情况下)、点名手术所附加的费用,以及特定医疗服务的优质优价费,以及自行委托特别护士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相应费用等。
(二)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种类的非疾病治疗项目:
1.所有类型的美容(包括日常面部护理和医学整形)项目,以及涉及到非必要功能性整容、骨骼矫正等手术;
2.各类与减肥、增重、身高增长等相关的医疗服务;
3.各类常规健康体检;
4.所有预防性的保健性诊疗项目;
5.口腔正畸、烤瓷牙齿等方面的治疗;
6.各类医疗咨询服务(不含针对精神疾病的咨询)及医疗鉴定服务。
(三)以下列举了可能需要额外付费的诊疗设备及其医用材料:
1.使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电子束CT设备,以及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先进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治疗项目;
2.针对近视眼患者,矫正视力的手术;
3.所有涉及到矫正牙齿和义肢的康复器具;
4.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等。
(四)以下是涉及到治疗项目的部分:
1.各类器官移植或者组织移植所需的器官来源或组织来源;
2.除了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骼和骨髓移植之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
3.所有涉及到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等辅助性治疗自身恢复的项目。
(五)除上述内容以外,还包括以下可能需要额外付费的项目:
1.各种与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相关的诊疗项目;
2.离科研性质、临床试验性质较近的诊疗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