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下列情况之一下,劳动仲裁机构将决定不予受理相关请求:
所提出的劳动争议并非实质性的劳动纠纷;已超出以当事人知晓或应知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累计计算一整年度的仲裁时效时间;申请人与该案件缺乏直接而切身的利益牵涉关系;向没有实际管辖权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仲裁机构裁定标准的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