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所涵盖的时间段内,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涉嫌重新的违法行为,司法机构将会依不法行径的恶劣程度相应地采取相应的处置手段。更为详细的来说,针对重犯的案情,司法机构将有权力依据情节的严重与否,来分别做出以下几种形式的处置:
首先是对已经缴纳的保证金进行部分或者全面的没收;
其次是责令当事人忏悔,对于一些较轻微的重犯案件,司法当局或许会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自书写悔过书,恳求他们深刻反思自己的过错,表达出真诚的后悔之情,期望他们能够改正自身的行为;
最后则是重新交纳保证金以及提供新的保证人。在此基础上,司法当局又有可能要求重犯者重新缴纳保证金,并且还需要寻找一位新的保证人为其再次获得取保候审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