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有关侄子而言,他隶属于姑姑的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因此收养在诸多方面都具有相对宽松的限制条件。
(2)对于收养行为,若需进行赡养,则必须依规向县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完整的收养登记手续,否则将无法产生法律层面所认可的效力。
(3)倘若涉及收养年龄大于或等于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应该得到被收养者本人的明确同意,以确保其权益能够得到妥善的保障。
(4)一个符合严格规定的收养行为应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收养方须拥有足够的抚养、教育以及保护被收养方的能力与精力;
其次,收养方自身不得患有任何医学角度上视为不适宜领养儿童的病症;
第三,在过去须无任何危害到被收养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最后,收养方的年龄需达到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七条
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