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发生纠纷后达成和解,且和解款已全额付清的情形下,便无法再次提出诉讼。
然而,若在遭受暴力行为之后,仅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而没有完全履约的情况下,倘若当事人对该和解结果产生后悔之心,打算再行诉讼立案,这种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明确实存在和解过程中违背自由意志及法律章程的情况。因此,无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还是后续的审查起诉环节,只要双方之间曾经达成过和解协议并且该协议被全面履行,那么即使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对此进行重新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会被法院驳回,唯一例外的是如果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和解过程中确实违反了自由意愿和法律原则的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