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针对出版物类非法经营(自然人犯罪)的情况,如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情况,均可视为其情节特别严重:
(1)经营额达到人民币十五万元到三十万元之间;
(2)所获违法所得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
(3)成功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期刊一万五千本、图书五千册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
二、关于出版物类非法经营(单位犯罪)的情况,如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情况,也可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经营额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
(2)所获违法所得金额在人民币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之间;
(3)成功经营报纸五万份、期刊五万本、图书一万五千册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