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者向雇主提出辞职之时,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信件的形式通告该雇主。对于尚未使用完毕的年假,您有权利选择在即将离开公司之前充分利用这些假期。若当前雇主未能提供机会让您度过这些年假,在经过与您达成一致之后,您有权利自主决定舍弃剩余的年假,然而在此情况下,您仍然有权要求雇主支付以工资收入作为基数,倍数为三的年休假补偿金。
依据国家出台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之规定,当雇佣关系解除或者合同届满之际,假如您当年的年假没有用尽,雇主要负责计算哪些未使用的年假天数,并根据雇员当年工作时间,赋予相应的工资报酬。具体的核算方法是通过计算您本年度在公司度过的总天数除以365天,接着乘以折合后的全年应享有的年假天数,最后减去已经安排好的年假天数。若雇主已经替您安排了年假,并且实际享用的年假天数超过了我们刚才所提到的本次运算的应休息年假天数,那么就无需再进行扣除。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