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最新修订的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在履行补偿义务时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关于经济补偿方面,我们会以员工在本公司服务时间为基础,每满一年就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金额。在员工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情况下,将视为完成了一整年的服务期进行处理,相应地,我们将向他支付一整年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该员工在公司服务期未满六个月,我们会向其支付半个月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其次,对于劳动者每月的工资水平的认定,我们将会参照该员工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来进行判断。若劳动者月工资超出此计算结果的三倍,那么我们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将会按照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为准来制定,但是在补偿期限方面,最高上限将被限制在12年内。
最后,我们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其实就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