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现行规定,每户家庭(包括单身人士)在购房时仅被允许申请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来购买本籍自住用房。不论是家庭成员中的任何成员还是其共同配偶,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曾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验,当这两者共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已经达到了两次的上限,或者只有单方使用次数累计达到两次上限的情况下,将无法再获批进行第三次的贷款申请。
法律依据:
《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