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可以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建议。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如便利店的管理者或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果因为管理者或经营者未尽到这一义务而导致店内物品被偷,他们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店员个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店员个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物品丢失,否则他们通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店员在履行职责时代表的是便利店,而不是他们个人。但请注意,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具体责任划分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