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批准之后,检察官通常会在三个月之内与之取得联系,然而实际的期限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此期间,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理都不能被任何因素所阻止或停止。另外,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并不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或取保候审的期限已届满,也必须立即解除这一强制性的措施。检察院可通过面谈等多种形式来联络这些获准取保候审的人士,目的主要在于进一步核实案件的相关情况。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取保候审的任务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而人民检察院则需要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后,在短短一个月内做出明确决断。当面对特别重大或极其复杂的案件时,允许将决断期限延长至半个月左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