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司在调岗问题上未经过本人同意,那么该公司就无权擅自进行岗位调动。在用人单位进行的岗位变动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以确认其行为为合法的用工自主权的行使:
首先,对于进行岗位调整,这是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所产生的;
其次,针对劳动者个人能力以及工作态度等相关因素而致的岗位调整,换言之,调岗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在进行岗位调整之后,劳动者的薪资待遇应与原岗位保持基本相当。
然而,若没有任何充分的证据显示劳动者无法胜任目前的工作岗位,那么岗位调整便可被视为用人单位为了生产经营所需进行的必要调整,条件具备且调整前后的劳动环境基本相似,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若岗位调整具有侮辱性、惩罚性或者其他违法性质,便可能会被归类为恶意调岗。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拒绝,而如果公司强行实施手段的话,员工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