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调休制度的全面取消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当企业在休息日强制安排员工进行工作,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补充休息机会时,应向员工支付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内所获得的工资水平的薪酬,即至少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加班行为主要可划分为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等三类。
其中,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同一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此时企业需按照员工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作为加班费予以支付;休息日加班则需要按照员工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费用;
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更须按照员工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费用。
然而,仅有休息日加班这一情况下,企业才有权选择不支付加班费用,而是通过调休来弥补员工的损失。若企业不分具体加班类型,一律以调休方式处理,并要求员工在年底前全部使用完毕,无疑是对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公然违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