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双方当事人正在起草缔结之合约时,其中一方认为合同中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并非对等的,那么此方可与另一方就该条违约责任条款进行深入细致的商讨,努力实现违约责任在两方之间的均衡以及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共识。
然而,倘若此合同已正式生效,一方却宣称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并不对等,进而诉求通过撤销合同以抵消这种明显不公的情况,则一般被视为不存在因明显不公而可以得以撤消的合同。原因在于违约金乃由双方共同商定而成的条款结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