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过继之子女在原生父母财产继承上并无权益可言,然而,对于养父母所遗留下来的财产,却享有不可剥夺的继承权。自合法收养关系建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将像亲生父母和子女那样建立起无可替代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说,这种关系会因其收养关系的正式确立而被全面消除。因此,过继子女仅能继承其养父母所遗留下的财产,而无法对生父母的遗产提出任何要求,除非他们有意通过签署遗嘱来将遗产分配给自己的孩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