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职工工伤问题在反复发作期间,其薪资待遇理应当受到全额发放。若工伤职工在退休年后旧伤再度复发,那么他们所享有的权益应当包括医生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及其他必不可少的开支。当然,当劳动者在退休之际未能完成相关退休手续时,作为雇主,依然对该工伤所负之责担当不贷。未履行退休手续或尚未依法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员工,在续留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工伤的,此种情况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揽工伤保险责任。倘若用人单位聘用了已经退休之人,并且按照项目参保方式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这些人同样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