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简易诉讼程序下,证据的提交时间通常要求在上诉审理前将其递交完毕,但是允许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即开庭期间pragmatically提交。当然这种情况仅限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需要确保给予被告方足够的时间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查阅。在这种情形下,原告方应该带上原始证据与被告方进行当面对话以接受询问和质询。若提供了副本证据,被告方有权质疑其真实性,并拒绝进行信息交换,这一行为将被视为未提交有效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