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中,公司从北辰区搬迁至红桥区,距离增加了9公里,这可能导致员工通勤时间及成本增加。如果员工认为因此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可以尝试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调整工作地点、提供交通补贴等。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员工可以要求离职并申请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员工需要证明搬迁确实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具体是否能够获得离职补偿,还需根据个案情况来判断。建议您在此情况下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具针对性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