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土地使用权征税的减半措施的详情如下:
经政府批准实施的开垦荒地面积和整治废置土地工程的场地,自工程投入使用之日起,将享有长达五年至十年时间的税收豁免。
这部分土地面积及整治情况的认证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开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依据进行确认。
具体的免税时限,则由各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可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制定并予以实施。
法律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