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看守所仅允许受监管人员的家人邮递或输送季节性替换衣物以及日常生活必备品等物品,其中严禁赠送违禁及具有安全隐患之物品。
此外,看守所在接受这些物品时,必须进行严正仔细的检查,确保没有任何可疑物品被带入监内。
经同意被纳入监控范围内的,需填写《接收财物收据》共三份,分别留存于档案室备查、交由受监管人员签字认可、转交给送出物品的家属(对于寄送到看守所内的物品来讲,将会附上一份留存档)。
另一方面,如收到由受监管人员家属送达的药物,看守所必须凭借医生开具的处方,并经过检查确认无误后,药物未被拆封的前提下方由看守所内的医护人员负责保存,并按照医嘱定期监督受监管人员服用。
但如果接收到的药物违反了规定且无法接收的话,看守所应立即将其退还给发送人或告知受监管人员的家属前来领取,同时详细解释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看守所将一律拒绝收取食品类物品。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