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职工提前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其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须依据具体的情境进行考量评估。
参考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遇到因自身非主要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或与市地铁交通、航运客运轮渡以及火车碰撞等诸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视为工伤性质,予以认定。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诸如必要性和合理性两大方面均需得到充分考虑,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大要素:
首先,目的要素。
即必须明确持续运行上下班的目的性;
其次,时间要素。
即频繁往返工作区域与居住地点之间的时间安排是否合理;
最后,空间要素。
尤其关注工作区域和居住地点之间的往返路径是否符合常规与合理。
因此,若劳动者在获得雇主批准的前提下提前下班,在下班途中遭遇非由个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若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擅自提前离开岗位并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这通常不被当作工伤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