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界常遵循这样一个原则:
违约方须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然而,实际为当事人争取更多补偿或降低应负责任的情况下,法院亦可能酌情超过此比例给予支持。
当合同双方对违约金已作明确约定时,自当严格遵守并依照此约定执行。
但若一方所述的违约事实确给对方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而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又无法弥补其全部损害,该方当事人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申请对此债务赔偿款项进行增加。
反之,若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对方当事人所蒙受的经济损失,也可以根据轨则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相应的减少要求。
总体来说,在未就上述情形达成有效协议的前提下,我们同时还需根据实际产生的损失来确定违约方是否应当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
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我们衡量违约金的高低,依旧是以实际造成的物质损失作为重要依据,而非合同总价款的多少。
所以,尽管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能否成功获得法院支持,须具体看损失的实际价值如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