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上限为多少
对于工程合同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上限法律是没有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比例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约定过高时,对方是可以要求法院予以调整。因此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违约金一般不应超过对方损失的30%,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为工程合同总价的30%为宜,否则过高的话,到时对方也会向仲裁或者法院提出,法院到时也会按照30%的比例来判决。
二、合同违约金与合同赔偿金的区别
(一)、概念内涵不同。合同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应给付对方当事人的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赔偿金是法律强制民事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用以弥补受害人因违法违约行为所遭受损失的金钱。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如固定比率,浮动比率是两种法定违约金,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以内,约定具体支付违约金的比率。约定违约金,完全基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自行约定,法律一般不加干预。赔偿金是合同签订、履行中的违法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额。
(二)、责任前提不同。合同违约金和合同赔偿金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各不相同的。承担合同违约金责任的前提,一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和有关强制性法定,二是合同当事人违约行为已实际发生,且有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有关法规对某种合同规定了强制性法定违约金时,才承担违约金责任。反之,不承担违约金责任。承担合同赔偿金的责任前提是因合同一方当事人违法、不履行或不当履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后的惩罚和补偿,关键是违法因违约且必须已造成损失。显然,违约金责任前提是约定和法定,不以损失担负,赔偿金责任不是约定和法定,是以违反合同履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为担责前提。
(三)、确定时间不同。违约金是合同订立时约定或某类合同之法定,且未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就将约定违约金的内容写入合同条款。赔偿金是合同成立后,在履行中或履行后因履行义务不当给一方造成损失时,事后根据违法违约过错,造成损失多少依法强制履行合同义务不当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与损失相应的货币或财物补偿。两者确定责任时间有事前与事后的明显区别。
(四)、责任认定不同。违约金责任是否承担,认定的依据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有违约行为,有违约行为,则要承担支付约定或法定违约金的责任,反之不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赔偿金责任承担,认定的依据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因有违法(欺诈,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益,违反法规)或者故意违约不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实际造成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计可预见的损失,且要求主张合同赔偿金的一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另一方的过错和所造成的损失,提供不了确凿证据,赔偿金的主张则不予支持。
三、违约金的各种分类是什么
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违约金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这种分类乃以违约金发生的根据为标准。所谓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固定比率,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该幅度内商定,但当事人并未具体商定或商定无效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由法律预先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协商改变,也不管当事人是否把违约金条款写进合同,违约方都要支付违约金。所谓约定违约金,是指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条件都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约定违约金存在于两种情形:
(1)法律法规对违约金未作具体规定,完全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
(2)法律法规虽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规定当事人约定优于法定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违反。但是法定违约金是国家干预合同关系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定违约金应当逐渐减少。约定违约金乃当事人意志的产物,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对于此类违约金,法律应当予以肯定。
(二)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
这种分类的标准众多,有排斥论标准、损害对比标准、损害生成标准、损害预设标准等。其中,损害预设标准乃学界通说。该标准认为,若违约金乃合同违约损害赔偿额的预设,则属赔偿性违约金;否则,属惩罚性违约金。所谓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预先估计的、于一方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的、用以折抵损害赔偿的金钱或财物;所谓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的、于一方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的、用作违约处罚的金钱和财物。
因此结合上下文的叙述就可以得知,工程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上限为不超过因合同一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百分之三十。但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对违约金约定过低或者过高可以向法院要求对违约金给予增加或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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