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职员无法完全适任其职务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企业可以通过提供培训或是调岗的方式进行改善,如仍无明显改善,则企业可依法向职员发出三十天告知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还应向职员支付一个月的薪酬补偿,以此弥补由于员工离职而可能产生的某些损失。
然而,这一决定必须建立在以下几个关键要素的基础上:
首先,企业应有充分的证据能证实员工确实不符合其所在职位的要求;
其次,在确定员工不能适应现有工作的情况下,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当提供适当的培训机会或者将员工调至其他适合的岗位,以便为他们创造新的发展机遇和就业能力;
最后,企业应有提前30天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相关决定或者支付给他们一个月的薪酬作为预先准备期。
只有如此,企业才能启动与职工解约的程序,并在此过程中向他们支付包括各项福利在内,根据其工作年限而定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