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对高额违约金约定之情况时,法院通常秉持一项基本原则,那便是不会自动对相关契约条款进行调整和变化。
除非,当此涉及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特殊领域时,法院才有可能启动舆情监控机制,主动介入并进行适当的调整。
在此种情形下,即便当事人并没有明确提出关于违约金数度过高的调整要求,法院依然有权就相关争议事项展开深入解释和说明。
然而,倘若已向违约方公开其权利,而违约方执意不肯提出相关申请以期调整,那么法院须依据人民HonourLaw(中文译为“民法”)通常情况下不宜主动对契约中的违约金数目进行任何改变与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