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民主自治机制下的基层群众机构,村委会本身并不具有征收土地的权限。
农村集体用地的征收与调整应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严格管理与监督,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倘若需执行此类举措,则必须经由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调配与监管,地方政府下属如乡镇、街道等单位均无独立组织与落实征地行动之权力。
面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违规现象,例如部分村干部强制回收土地或违反农民意愿任意更改土地使用性质,此类做法皆属违法行为。
若农民朋友遭遇上述情况,务必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归属于全国人民共同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
任何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私营者都不能私自侵占、交易或以其他任何非法手段将土地转让出去。
然而,土地使用权确实具备依法转让的可能性。
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政府有权对土地进行必要的征收或征用,并且会提供相应的补偿金。
此外,为实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目的,我国实行严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
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