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贵司未能出具辞退证明且禁止员工复工时,以下几种应对策略可能有助于您解决问题: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条款,您可向贵司递交正式书面文件明确提出要求其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并全额支付工资待遇。若贵司只是出于迫使员工离职的考虑而不让员工履职,那么您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便享有要求其恢复工作状态和支付全额工资报酬的权力,因为您与贵司之间仍然维持着合法的雇佣关係。如若贵司仍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您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
其次,您还可以向贵司提交书面辞职文件,以贵司未能提供劳动条件为依据,请求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鉴于贵司希望通过这一举措达到终止雇佣关係以及避免支付补偿金的目的,您在此时更应坚持自身权益,争取在自愿离职的同时取得合理的补偿数额。由于贵司已拒绝您重返职场,因此,您的主动辞职可视为被迫离职的情况之一。关于辞退员工后不提供相应证明的问题,我们有如下建议:
第一,如您与贵司的劳动合同已届期满,您可凭借该份合同前往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失业手续,按规定领取失业抚恤金;
第二,即使您与贵司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但贵司决定将您辞退,也应当依法予以证明,以便您凭此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失业备案,进而申领失业抚恤金;
第三,假如您与贵司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却主动提出离职念头,贵司亦应提供书面证明,澄清您与公司之间已经因私人原因解除了劳动关係,在此情形之下,您无法持此证明至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申请失业救济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