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被判定死刑的罪犯,实施死刑的具体方式将由当地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断与决定,既包括传统的枪决形式,亦可选择新兴的注射形式。
然而,由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仍然倾向于采用枪决方式进行审判,所以依然以枪决为主导。
尽管注射死刑作为一种更为人性化、更具人道主义精神的执行方式已经逐渐成为我国死刑制度发展的潮流方向,但实现这种方式所需的专业技术、设施以及场所等方面的要求较高,而我国绝大多数的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完全达到这个标准。
因此,当执行死刑程序中符合注射执行条件时,便会选择注射方式,反之则会选择较为传统的枪决方式进行押赴刑场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