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下,音乐翻唱并不需要取得原作人或原属公司的许可和授权:
1.当歌手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对音乐本身的欣赏目的,而利用其他已经被公开发布的音乐作品进行翻唱时;
2.当歌手为了阐述、评价某种作品或者讨论某个特定话题,而在其演唱过程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公开发布的音乐作品时;
3.当政府部门为了完成自身职责并在权利允许的合理范围之内,运用已经公开发布的音乐作品进行相关活动时;
4.当歌手在不向观众收取任何门票费用的前提条件下免费演出已公开发布的音乐作品,并且此表演行为也没有给表演者带来经济收益,同时演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娱乐大众,并非倾心于盈利;
5.当为了教育领域中的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需要,歌手对已公开发布的音乐作品进行翻译、改编、汇集、播放甚至是小规模复制等行为,从而为教学研究人员提供便利,但是学者们必须保证此类行为不得涉及出版印刷与网络销售等商业范畴,否则仍需获得原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相关许可。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