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嫌非法捕捞行为,其涉及到的物品重量如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1、当被指控者在中国的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数量达到或超过五百公斤时,或者在公海范围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数量多达两千公斤,那么他将面临这样的刑事处罚。
2、如果其非法捕捞的对象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处于妊娠期的母体或是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产品,并且被指控者只是在内陆水域非法捕获的水产品数量便已达到了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其在海洋水域进行的非法捕捞数量累计高达二百公斤以上的话,同样会被视为具有严重的情节而被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