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双方法律行为主体并未额外确立租赁合同生效的充要条件,同时合同条款均合法合规,则租赁合同只需经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即可发生效力,并接受法律的全面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明确规定,各方当事人若选择以合同书的方式确立合同关系,那么,当各法务行为主体均已签字、加盖公章或手印之际,该份合同即可视作成立。
在此过程中,若有任何一方在签署、加盖公章或手印前,已经依照约定承担了主要义务,并且被另一方所接受,则该合同同样具有有效性。此外,若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各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决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合同签订,但实际操作中各方并未采纳书面协议而是仅凭一方实际履行主要义务,而另一方予以接受的情况下,该份合同仍然可以认为是有效力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