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I)医疗费:
依据医疗事故在被害人身上产生的实际人身伤害的治疗过程中所消耗的医疗费用进行详细核算,并以相关凭据作为支付依据,然而并不涵盖原发性疾病医疗所产生的费用。
在案件处理完成之后,若确实存在继续治疗的必要性,则依照法定基本医疗费用进行支付。
(II)误工费:
如果患者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就按照其因医疗事故而导致误工时间内的固定入息来进行金额衡量,对于收入水平超出医疗事故发生地区上一年度在职员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者,按照最高3倍进行计价;对于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则按照该区上一年度在职员工的平均工资进行核算。
(III)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点国家机关普通职员出差时所享有的伙食补助标准进行判定和计算。
(IV)陪护费:
若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特定专人进行专职护理,则按照医疗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同行业上一年度在职员工的平均工资为基准进行计算。
(V)残疾生活补助费:
鉴于伤残等级的不同,需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的人均年生活消费水准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且自鉴定明确之日起享有最长赔偿期限为30年;然而针对60岁及以上年龄段人群,最多不能超过15年;而70岁及以上人群,则最多不能超过5年。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