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因请病假而遭到解雇的员工,需无条件支付其两倍于所服务年限的经济赔偿金。
解雇员工即意味着解除劳动合同。
若雇主无缘无故地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请求得到两倍于补偿的金额。
按照规定,每入职一载,员工将得到两个月薪资作为补偿。
如任职未满一载,且并未与员工签署过任何劳动合同,那么员工可获得两倍于工资的补偿费用。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补偿应依据员工在企业中所任职务的时长来计,自受聘一年起,每个工作年限给予员工一定数额的工资作为补偿。
参与工作满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视作一年;反之,若未满六个月,则仅给予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倘若员工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形,雇主都有权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被证实不具备上岗资格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渎职失责、非法谋取利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4)雇员同时从事其他公司工作,极大程度上干扰了原公司的正常运作,或当公司提出相关问题后仍拒绝做出悔改;
5)欺骗性行为导致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或受到威胁,促使对方在违反本意的情况下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劳动合同失效;
6)被裁决负有刑事责任。
总括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均须遵守合法、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及诚实守信等基本原则。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雇主及员工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