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员工若因个人失误导致上班迟到而被迫扣减薪资并不恰当并且不具有合法性。
但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如劳动者给公司经营带来了任何形式的经济损失,公司都有权按照实际情形对其进行相应数额的薪水扣除,前提条件是所执行的扣除金额不能超出劳动者本月应得薪酬的20%。
另外,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亦允许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劳动者薪资金额的代扣事项:
首先,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其次,代为缴纳的法律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
只有在满足上述所有三项规定的情況下,用人单位才得以合法执行针对员工迟到问题的相应扣款规定。
具体而言:
首先,此类规定必须经过职工集体讨论并获得大多数参与者的同意;
其次,必须将相关政策予以公开公示或向每位职工详细说明;
最后且最关键的一点是,扣减薪资的规定不能违背我国任何法律法规的内容和精神。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