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适用面上,诉讼时效专注于请求权,而后者则集中在形成权部分。
在法效层面,诉讼时效的独特作用主要体现为胜诉权利的丧失,然而核心权力并未真正消亡;而除斥期间的法律目的主要是为了终结形成权,也就是消除法律关系中的模糊与不稳定性。
从价值导向出发,设立诉讼时效的意图在于督促利益相关者尽快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动,并最终抹去原有的法律关系;除斥期间的功能则重在消弭当事人间的矛盾,保障贸易安全,以及保护原有的法律关系。
最后,从期限与计算来看,诉讼时效通常大于除斥期间,且诉讼时效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被中止、中断乃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却是保持固定不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