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安全生产方面,相关法律规定了从业者享有的诸多权益,具体如下:
首先是关于安全生产信息的知情权,其次是有权获得经过国家严格检测且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职业劳动防护装备,再者就是有权对安全生产相关事项进行批判以及提出建设性建议,最后还享有对于违规指挥行动的否定权力以及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限。
此外,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后,员工还应享受及时的抢救与医疗治疗服务,同时也能得到工伤保险赔偿。
而作为员工,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不可忽视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所在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企业的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行为;
第二,接受企业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努力学习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三,如若发现任何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应立即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四,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